巴元芳律师代理的某公司股权合同仲裁案取得胜诉
日期:2025-03-13 浏览次数:

案件重点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我方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案情介绍
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耿先生、西安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或第二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剩余12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第一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经构成迟延履行违约,申请人经多次催告未果故申请仲裁。
仲裁要点
仲裁庭认为,本案仲裁庭的审理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以及第二被申请人基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本案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我方当事人和律师提交的证据表明,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将其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14.10%的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一被申请人,具体分两笔履行。同时合同约定,如果第一被申请人没有按期完成本次回购则构成违约,按每年8%的单利计息承担违约金。
而在合同签订后,我方申请人就对应的股权办理了工商变更,但剩余12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第一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人多次催告未果,第一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迟延履行违约。
所以我方提出仲裁请求: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20万元。二、第一被申请人以未付股权转让款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8%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因证据充分,所以仲裁庭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一被申请人尚有1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给申请人,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欠付的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并应支付该款项按照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判决结果
胜诉,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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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