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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亿贷款违约纠纷:巴元芳律师帮银行凭铁证破"名贷实投"抗辩

日期:2025-07-18       浏览次数:

案件介绍

2017年,当事银行与被告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发放约2.7亿元委托贷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及偿债,按季结息、分期还本。为保障债权实现,被告公司以其名下4项采矿权及4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备案及登记手续。

合同履行期间,当事银行依约分四笔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本付息,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当事银行无奈之下找到巴元芳律师,将其诉至法院。

难点破局

难点一:被告抗辩“贷款实为投资”,试图否定合同效力

被告公司辩称,案涉贷款并非真实借款,而是通过复杂资管计划及关联协议形成的“投资款”。并出具多方签订的《五方协议》《投资协议》等约定了股权受让、收益分配等条款。

巴元芳律师提交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贷款发放凭证、抵押备案文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清晰证明:委托贷款的发放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明确约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及担保条款;当事银行已按约分四笔发放2.7亿元贷款,被告公司实际接收并使用资金;采矿权抵押已办理备案、土地使用权抵押已完成登记,担保合法有效。

难点二:被告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及调取证据,试图拖延程序

被告公司为支撑其主张,申请追加合伙企业等9家单位及个人为第三人,并申请法院调取多份关联协议。若上述申请获许,案件将卷入更多主体,事实查明周期延长,维权效率面临考验。

巴元芳律师当庭指出追加第三人及调证申请无必要性,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合同效力及还款责任,追加第三人对案件处理无实质影响,被告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均属其自行收集范围。

最终法院对其全部申请不予准许,保障了案件高效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债务清偿:被告公司需向我方银行偿还借款本金约2.7亿元,支付利息约2千万元。

2.费用承担:被告公司需支付我方银行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

3.优先受偿:若被告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当事银行有权对抵押的4项采矿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银行挽回巨额损失,更明确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穿透式审查”的边界——法院尊重合同文本的独立性,不轻易否定形式合法的借款关系。在金融交易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唯有坚守合规底线、完善风控流程,才能在纠纷来临时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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