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我方公司与原告无劳动关系,获得劳动纠纷仲裁案胜诉
日期:2025-04-22 浏览次数:

案件焦点
高女士与我方申请人(北京城某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高女士2020年到2023年在城某公司做行政工作,2023年城某公司解除了与高女士的劳动关系,高女士认为城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并且在职期间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提起上诉,要求赔偿。
案件要点
在本次案件中,高女士的诉求为:一、我方申请人承认与高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针对高女士的诉求,我方律师表示,高女士所在的团队是“崔某施工团队”。“崔某施工团队”与我方公司之间系承包头系,我方公司的项目转交由崔某团队负责具体项目施工,由崔某施工日队自行组织人员、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而高女士是崔某施工团队自行招募的外聘劳务行政人员,并非由我方公司招聘。之所以存在误会是因为崔某团队使用了我方公司的名义为高女士代发工资,但公司付款项目载明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而非正常员工的“工资项目,因此我方公司没有与高景新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为证明上述主张,我方提交了合作协议、工商档案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并申请证人路某出庭进行证明。
在我方提供的充足证据下,仲裁委认为高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城某公司管理、从事由城某公司安排的劳动,仲裁委无法仅依据银行转账记录认定高女士与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于高某称与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委难以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高女士上诉,维护我方申请人利益。
法律专题: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