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仲裁胜诉,欠款+利息+律师费全额落袋!

案情介绍
在商业合作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我方当事人就遭遇了这样一起纠纷,不过最终凭借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诉求,在仲裁中胜诉,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2017年7月,当事人与第三方作为甲方、被申请人公司作为乙方、被申请人及其他三人作为丙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增资700万元,乙方未实现经营目标时丙方需回购股权。
2020年7月,各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丙方以700万元回购当事人持有的19%股权,分两笔支付,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当事人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700万元转让19%股权,分两笔付款。
截至2021年6月,被申请人支付400万元,剩余300万元未付,在此期间当事人一直在催缴,但是并无成效;2021年11月被申请人及公司申请延期后仅支付部分,尚余300万元及利息未履行。
当事人多次催告未果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利息,被申请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二者承担律师费及仲裁费用。
难点破局
难点1:被申请人主张“名为投资实为研发合作”,否定股权转让效力
被申请人反驳称主张双方真实关系是技术研发合作,《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实为支付研发费用的形式,无真实股权投资意思表示,认为案涉协议无效。
巴元芳和朱丹枫律师则是通过《投资协议》《投资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连续约定,明确各方就增资、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股权转让协议》中“回购股权”的明确表述,直接否定“研发费用”主张。
指出被申请人已实际支付400万元回购款,且目标公司完成多轮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这些行为与“研发费用”主张矛盾,形成完整履约证据链。
难点2:被申请人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主张显失公平
被申请人声称《投资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在急需第三方资金时被迫签署,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我方律师从协议签署形式切入,指出协议均有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符合商事合同生效要件,且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已丧失撤销权。
巴元芳和朱丹枫律师强调被申请人在签署协议后,不仅按约定支付部分款项,还主动提交《股权回购计划顺延执行的申请》,明确表示“不改变回购意愿”,足以证明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
难点3:被申请人主张“对赌条款无效”,认为我方涉嫌抽逃出资
被申请人认为《投资协议》中的业绩对赌条款及回购约定违背资本维持原则,属于抽逃出资,主张相关协议无效。
巴元芳和朱丹枫律师强调本案审理范围限于《股权转让协议》,而该协议中回购义务主体为被申请人,并非目标公司,不涉及公司资本变动,与“资本维持原则”无关,引用被申请人签署的《询证信函》,其已确认尚欠300万元及利息,构成对债务的自认,进一步印证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1.被申请人需向当事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申请人需向当事人通支付律师费10万元。
3.本案仲裁费5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通过紧扣《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履行事实,以完整的书面证据(协议文本、付款凭证、工商登记、自认文件等)驳斥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最终仲裁庭支持了我方核心诉求,确认了协议效力及违约方责任,充分体现了商事纠纷中“证据为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