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佑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安佑普法

“借名买房”人财两空为啥法院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

日期:2026-02-11       浏览次数:
房产纠纷

房子是我自己出钱买的,也是我自己在住,最后怎么不是我的了?

在房产限购、信贷收紧的背景下,一种名为“借钱买房”的操作正在悄然流行。有些人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或盲目信任亲友,会把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这么做看似聪明地绕开了政策限制,实际是在给自己危险地“埋雷”。

高某某因300多平米的房子被拆迁,按政策规定,高某某和其长子各能买一套便宜的经济适用房。但在签订拆迁协议时,长子因工作原因无法返回签字,次子又系未成年。于是,高某某无奈之下找小舅子屈某某帮忙,用屈某某的名字签了拆迁协议,顺便也用屈某某的名字“买”下了本该属于高某某长子的经济适用房,并口头约定会将房产过户给高某某。三年后,屈某某不幸车祸去世。正式签署购房合同时,因为屈某某已故,合同由屈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签订。19万多的购房款,实际上是高某某的两个儿子缴纳。房子交付后,也一直由高某某父子居住,物业费、供暖费等所有费用由二人缴纳。为“名正言顺”地住进自己的房子,高某某多次找张某某,要求按照之前的约定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屈某某过世后,其妻子张某某却反悔了,一直不同意过户房子。百般无奈之下,高某某只好把张某某告到了法院。高某某说:“这房子实际上是我的!钱是我家出的,也是我家在住。当初就是借屈某某的名字买一下,说好要过户给我的。张某某应该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某说:“这房子法律上就是我的!购房合同是我签的,房产证上也是我的名字。跟高某某和他儿子没关系。法院应该驳回他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高某某败诉,驳回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子归张某某所有。很多人发出疑问,为什么出钱出力的人反而输了官司?

安佑普法

且听安佑为您解释:第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房产证是“定房神针”。根据《民法典》第214条、216条规定,房子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谁的名字在房产证上,法律就认谁是房主。即张某某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因此系房屋合法所有人。第二,口头借名买房,法律只认“债”,不认“房”。就算当初高某某和屈某某真有“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这种约定只能在他们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比如,屈某某或其继承人张某某有义务配合过户,但这种约定不能直接让房子变成高某某的,它不会自动发生物权变动。高某某只能依据这个口头约定的“债”去起诉要求张某某配合过户,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子就是他的。第三,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高某某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但他拿不出有力的书面证据,比如已签好的借名协议等来证明这一点。他提供的出资证明、缴费单据、居住证明等,只能证明他出了钱、住了房,但这些都不能直接推翻房产证登记的效力,不能证明房子在法律上就是他的。最后,安佑郑重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巨大!高某某的案子不是个例。借名买房,就像给自己埋下“定时炸弹”,风险极高:一是名义上的房主(登记人)不认账了,拒绝过户。实际出资人只能打官司要回当初出的购房款,较难拿到房子本身。二是如果登记人欠了别人的钱,房子可能被债主查封、拍卖!你出了钱,房子却可能保不住。三是口头约定很难证明。不要拿利益考验人性,时间久了,人情变了,对方不承认,你光有付款记录、缴费单子,法院也很难认定房子是你的。那么,如何避免“房财两空”?别急,安佑给你来支招:第一招,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万不得已真要“借名”,必须签订详细的书面《买房协议》,写清楚房子实际是谁的、什么条件下必须过户、如果反悔要赔多少钱等,切勿轻信口头约定。第二招,留好所有开销证据。如购房款、税费、装修费、物业费等所有钱款往来,务必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好所有转账凭证、收据、发票原件。第三招,抓紧过户是王道。只要条件允许,比如购房资格满足了、政策允许了,立刻、马上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只有名字真正写在房产证上,你的权利才算真正落地。最后强调,房产交易,务必“名实相符”!借名买房如同“空中楼阁”,房产证上的名字,才是法律唯一认的“真房主”。切勿心存侥幸,以免追悔莫及。



法律专题: 房产纠纷
Image

写下您的需求
相信我们能做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