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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接待合同互撕,涉外案件法院判谁赢?

日期:2025-08-01       浏览次数:
合同纠纷

案件介绍

涉外合同纠纷中,双方互诉对方违约,如何审查判断?与普通合同纠纷有何区别?今天安佑就根据胜诉案例带大家仔细分析一下。

我方代理的当事人与被告公司原为正常合同关系,在2017年,当事人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将组织的旅游团交由当事人接待,当事人按被告公司提出的接待标准安排旅行游览活动。

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依约履行了接待义务,累计为被告公司接待旅游团200余次。然而,被告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接待费。

经当事人多次催要,被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纠纷发生时,仍拖欠当事人接待费110万元。

不仅如此,被告公司在当事人提起本诉后,提出反诉,主张当事人自2018年起不再履行合同,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终止合作,正值旅游旺季,导致其高价寻找新地接社、赔偿未能出行客人及同行损失等,共计造成损失690万元,要求当事人予以赔偿。

难点破局

难点一:被告公司辩称未付款只是支付方式变更

被告公司主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付款方式,是为游客回国零投诉的情况下再付款,并未不支付接待费。

对于被告公司的辩称,巴元芳律师进一步指出,支付方式变更需双方书面确认,仅凭口头约定或单方行为不足以证明变更有效。我方坚持按原合同条款追讨欠款,并要求被告公司提供书面变更协议或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给当事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支付当事人接待费110万元。

难点二:被告公司反诉当事人给其造成损失,要求我方赔偿690

被告公司主张当事人终止合作造成其多项损失,反诉要求赔偿690万元,但巴元芳律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有力反驳:

首先,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公司需要先支付款项,而后由当事人履行接待旅行团义务,因被告公司未按时付款,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其所负义务。

其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支付接待费属于被告公司在本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其多次迟延付款,故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履行。

最后,被告公司主张当事人未能提前通知其不再履行合同,给其造成损失。但当事人已通知被告公司日本部负责人不再接团,应视为其已经通知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亦认可其在接到通知后启动应急程序,其提交的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三份《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当事人履行了双方已确认的所有的旅行团计划,故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合理通知的义务。

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要求当事人赔偿其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履行了接待义务,被告公司应支付拖欠的接待费11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对于被告公司的反诉,法院认为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公司未按约付款,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后续义务,且当事人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被告公司提供的损失证据不足,故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彰显了律师在案件处理中依据法律条文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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