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拿“代发工资流水”索赔?安佑律师巧筑证据链击破“劳动关系主张”,仲裁全驳回!

案情介绍
原告称,其自2020年至2023年在当事人的公司担任行政岗位,月工资1万元,期间当事人的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2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申请仲裁,要求:
1.确认2020年至2023年与当事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
为证明主张,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当事人账户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项目通讯录等证据。
当事人称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原告实际属于“合作施工团队”招募的人员,而这个团队与当事人是“项目承包关系”;
2.当事人账户向原告的转账系“代发农民工工资”转账附言明确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并非基于劳动关系的“工资”;3.原告的实际用工主体为某承包公司,合作团队系该公司团队,原告的工资、解除事宜均由承包公司负责。
难点破局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原告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方以“当事人有转账记录”“受当事人管理”为核心论据,我方巴元芳律师和朱丹枫律师围绕“劳动关系的三大构成要件”,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组合,精准击破对方主张。
难点1:对方以“当事人转账记录”主张工资支付,推定劳动关系
对方称银行流水显示当事人账户向其转账,该转账应为“工资”,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巴元芳和朱丹枫律师反驳策略:用“代发依据+转账性质”证明确认非工资。
1.提交《合作协议》核心条款:协议明确约定“施工团队承包当事人项目期间,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及人员管理责任”——直接证明施工团队与公司系承包关系,而非内部管理关系,有权自行招募人员;
2.强调“转账附言细节”:公司转账记录附言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与正常员工“工资”项目明确区分,且该转账系2021年为配合行政检查的“临时代发行为”,并非持续的“工资发放”;
3.关联“承包公司转账记录”:原告的银行流水中还有其他人及“承包公司”的转账,由此证明原告的报酬主要由承包公司发放,当事人的转账仅为临时代发。
难点2:对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试图佐证“为当事人公司提供劳动”
对方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项目照片、管理人员通讯录等,能证明其为当事人的项目提供行政劳动。
巴元芳和朱丹枫律师指出对方证据“无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未提及“当事人”,通讯录无公司盖章确认,无法证明劳动内容指向当事人。
对此巴元芳和朱丹枫律师提交了当事人和承包公司的聊天记录,记录明确约定“承包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过节费,双方于2023年解除用工关系”;并且已经支付了原告解除合作的费用。
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与原告建立用工关系、办理解除手续的主体是承包公司,而非当事人公司。
判决结果
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公司不用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