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协商无果,安佑律师调解助唐某获得赔偿
日期:2025-09-12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刘某居住在某小区高层住宅楼内,某日从家中窗户向外抛掷杂物时,不慎砸伤了路过的行人唐某。致使唐某头部出血,轻微脑震荡。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唐某向当地法院申请诉讼给予赔偿。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审理结果: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受害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经安佑律师调解最终刘某赔偿唐某医药费、损失费共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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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