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女婿伪造“老丈人死亡”过户,安佑律师助力胜诉拿回房产
案情介绍
伪造老丈人去世骗取房产?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还能伪造?就这样房屋还成功过户了?
近日,由北京安佑律师事务所巴元芳、朱丹枫律师代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案迎来了胜诉!这么离谱的一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告(我方当事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这所房屋是他继承父母遗产所得,按理来说这是自己的房产了,结果就在当事人调取涉案房屋档案时,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自己名下的房产竟已在2023年被转移登记到女婿(此案第三人)名下,且女婿后续还两次办理补证登记,甚至将房屋抵押给其他人,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为了要回自己的房产,弄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当事人找到安佑律所的巴元芳和朱丹枫律师将给女婿办理房屋转移的北京某分局和女婿起诉。
难点破局
难点1:如何推翻“原告已死亡”的虚假前提,证明原告合法所有权
女婿(本案第三人)伪造《民事调解书》以“当事人和当事人女儿已死亡”为核心前提,以此来提出的房产转移,若无法推翻该虚假事实,房屋转移登记的“继承基础”便难以否定。对此,巴元芳和朱丹枫律师从“身份真实性+产权合法性”双维度举证:
1.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证明原告在案件审理时仍健在,伪造文书中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2.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结合原告基于继承父母遗产生效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清晰还原原告是涉案房屋原始、合法所有权人的事实,从根源上瓦解女婿“继承取得房产”的虚假主张。
难点2:如何证明“调解书”伪造,且被告审查存在疏漏
女婿(第三人)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作为转移登记依据,此类文书通常具有较高公信力,证明其伪造性及被告审查义务缺失是案件胜诉的关键。
巴元芳和朱丹枫律师通过“文书真实性对比+行政程序合规性审查”双向突破:
1.调取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档案中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失效权证)》,证明女婿(第三人)使用伪造调解书申请登记的行为记录;同时,查询到此调解书的真正出处,与本案并无关系,形成“虚假文书vs真实案件”的直接对比证据,彻底证实调解书系伪造;
2.提交《不动产权证明附表》和真实《民事裁定书》,指出被告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未审查当事人和其女儿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关键材料,对伪造调解书中“当事人姓名错误”“案件案由与真实情况不符”等明显逻辑矛盾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证明被告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疏漏。
经法院核实,女婿为侵占房产,伪造了《民事调解书》,该伪造文书虚构当事人及其女儿已死亡的事实,以“继承纠纷”为由,将涉案房屋“调解”归女方所有,并凭此虚假文书向被告申请了房屋转移登记,获取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1.撤销被告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由当事人转移登记为女婿(第三人)的行政行为;
2.撤销为女婿的《不动产权证书》;
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
此次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房产损失,也为类似“虚假材料骗取行政登记”案件的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面对违法行政行为与侵权行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固定关键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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