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两起杀妻案:当婚姻遇上暴力,法律能给我们什么保护?

事件详情
2024年3月,广东26岁女子陈某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她曾给丈夫杨某东转发杀妻新闻并留言"我不想上新闻",却终究没能逃脱厄运——在4分钟内被连捅86刀,身上留下136处创口。
2025年8月,河北沧州又传噩耗,25岁女子刘某被丈夫金某杀害,其母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同被刑拘。短短一年多时间,两起骇人听闻的杀妻案再次将"离婚暴力"与"家庭暴力"话题推到公众面前。
法律透视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边界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包括出于报复动机杀人、手段极端残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广东案件中,杨某东使用砖拍、车撞、刀刺等多种手段,在短时间内造成被害人86处刀伤,显然属"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按照法律规定本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法院最终选择死缓,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二是"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疾病真的能成为"免死金牌"吗?
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防止滥用精神疾病逃避责任。
在广东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东的"抑郁发作"是否真的影响了其刑事责任能力。杨某东作案前的周密计划、作案中的清晰回应、作案后的逃跑行为,都显示出其具备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这一争议提醒我们:精神疾病鉴定必须严格规范,既要防止真正的精神病人被不当处罚,也要杜绝以精神疾病为幌子逃避法律严惩的情况。
精神控制属于家庭暴力吗?法律如何界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
广东案件中,杨某东长期以杀害陈某及其家人、自杀等方式进行威胁,逼迫陈某顺从其意志,完全符合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令人惋惜的是,陈某虽意识到危险并提出离婚,却未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重要法律武器。
当婚姻变成牢笼:你该如何依法自救?
两起悲剧都提醒我们:面对家庭暴力,尤其是伴随控制欲和暴力威胁的婚姻关系,及时有效的法律自救至关重要。以下几点建议请务必牢记:
1.保留证据是维权基础
包括但不限于通话记录、短信、微信等通讯记录;受伤照片、医疗记录;施暴者的威胁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
2.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要等到暴力升级才想起求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只要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善用多元求助渠道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
4.离婚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提出离婚往往可能激化矛盾,此时更需注意自身安全:尽量在公共场所或有他人陪同的情况下与对方沟通;避免单独前往可能有危险的地点。
两起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当"婚姻家庭矛盾"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时,是否可能纵容了以爱为名的暴力?当"抑郁发作"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时,如何防止其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当精神控制逐渐成为家庭暴力的新形式时,法律救济是否足够及时有效?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也是受害者最后的希望。我们期待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既能坚守法律原则,又能充分考量案件的社会影响,作出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